试问:从牛奶到疫苗,金钱能否偿还一切的罪过?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将大胆起来。

10年前,因三聚氰胺事件引发公众对食品行业的空前重视;10年后,因长春长生又引发了公众对中国药业的恐慌。从食品到药品,虽然政府在高压整治、严查严防,但仍不能阻止某些企业停下,它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

像可以续命的王老吉、可以治疗白内障的莎普爱思等耳熟能详虚假广告,以及各种不合格食品药品充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它们在一次次的挑战着国家的制度,挑战消费者的安全底线。

人命是否能够拿钱抵?

就在前几日,“疫苗之王”的长春长生又上了热搜,原因是国家食药监局与吉林省食药监局公布了对长春长生的处罚以及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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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药监部门细数了长春长生八大罪状: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并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食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共计91亿元。

因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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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亿元的顶格处罚以及赔偿条例也算是给了中国民众一个交代,但这也成了长春长生高俊芳等人的免死金牌。根据《方案》显示,直接负责人高俊芳及其14为相关涉事人员仅受到警告处分和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但要知道罚款、赔偿不是目的,面对国内数以千计的问题疫苗接种者,钱又是否能偿还一切罪过?“20万元、50万元”这就是被药物致残或瘫痪的价格吗?“65万元”这就是我国一条人命的价格吗?

急需安抚的是人心

几个月以来,从事件爆发、到舆论热议、再到政府部门介入,调查追责,速度之快,整治之严不得不让人对其叹服。

但在此事件中,受害的不止接种者,还有企业员工以及股民,他们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及被罚的91亿到底会去往何处,是国库,还是专款专用,譬如设立长期疫苗医药赔偿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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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专业律师表示“长春长生是上市公司,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中小股民不仅没有责任,相反和疫苗接种者一样也是受害者。很多人误以为,现在的资产连缴纳罚款都不够,老百姓还怎么索赔?

其实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7条已经确立: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长春长生应当优先用其资产赔偿中小股民和疫苗受害者家属。在此基础上,如果资产还有多余的,再去缴纳政府罚款。

考虑到此案涉及面极广,维权难度较大,必然会是一场集体诉讼,检察机关应考虑积极介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或许能更加全面、更加充分地保障各方的利益。”

另外针对此次大型医疗事件,不应该只单单罚款与赔偿,民众情绪与心理恐慌都需要进一步安抚。

“长春长生事件”或许是中国药企变革的开始

随着政府对长春长生处罚与赔偿的落实,此次疫苗事件慢慢淡出大众视野。但笔者认为,疫苗事件不应该沉寂中消亡,而是应该在铭记中破立与重生。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事情本就不光彩,为何要记得?难道要像中国乳企一样,让中国消费者对本土奶粉质量深表怀疑,不远万里去海淘代购进口奶粉吗?

对于此,笔者不予置否。爱因斯坦曾说“一个人在科学摸索的途径上,走过弯路,犯过错误,并不是坏事,更不是什么羞辱,要在实际中敢于承认跟矫正错误”。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如今的乳企从灰烬中重生,在养殖、工艺、标准、配方等上都与国际对标,甚至超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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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有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将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当下重建“信任”,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两只手”共同发力,一抓人心,修订不完善的行业标准;二抓产品,从严肃清不合格药企。并提高监管部门素质,对收受贿赂等人员严惩不贷,让有效的监管贯穿中国医药行业的全流程。

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草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我们期待着,中国药企如同中国乳企般,或许不用经历那么多年,就可以变成合法合规,可以让消费者全心全意信任的行业,在政府监管部门与中国民众的监督下脱胎换骨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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